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日前结束。记者16日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,截至2012年1月11日,共有2818人次通过网络、信函提出7030条意见。
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对公众的意见及“碰撞”认真梳理,逐条研究,对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。
就近入学还是发展校车
正方: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,许多意见提出,解决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,不能仅考虑校车本身的安全。校车再安全也会有风险,应当从源头上采取措施。买校车不如就近建学校。一辆专用校车就要几十万元,再加上每年几万元的运行费用,超过农村建一所小学或教学点的费用,既不安全又不经济。
反方:撤点并校有利于优化教育资源配置。校车安全条例不应强调就近入学或设立寄宿制学校,而应明确规定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由政府采取措施,让学生能够坐上安全、规范的校车。
幼儿和高中生是否乘用
正方:赞成使用校车接送幼儿园幼儿。高中生大都属于未成年人,生理、心理都还没有完全成熟,应当将需要乘车上下学的高中生纳入使用校车范围。
反方:不赞成使用校车集中接送幼儿,认为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—6岁幼儿集中乘坐校车,风险太大,很难保证安全。
赞成校车服务对象不包括高中生,认为高中生已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,没有必要为高中生集中开行校车。
高标准是否可行
正方: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接送幼儿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专用校车的规定,有些意见表示赞成,认为这可以更好地切实保护乘车幼儿、小学生的安全。
反方:不赞成这一规定,认为这一规定不可行,特别是农村地区很难做到。专用校车购置和维护费用都很高,农村小学、幼儿园买不起专用校车,即使有人给买了也养不起。车辆只要符合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就可以了,不必照搬国外,非得是专用校车。
是否由教育部门牵头
正方:提出应明确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。
反方:认为校车安全管理涉及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、驾驶员的资格管理、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等,这些都不是教育部门管得了的,应属于公安部门的职责,建议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。
运营是否市场化
正方:认为校车服务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,但不宜由政府全包下来,由政府包下来是不可持续的。
应当走政府主导、市场化运作的路子,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,由企业具体承担校车运营业务,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并加强安全监管。
反方:提出校车是纯公益性事业,校车的购置和运行应当由政府全盘负责,不能市场化、商业化。政府可以购置校车交给教育等有关部门运营,或者直接成立校车运营单位运营校车。如果商业化运作,以盈利为目的,难以从根本上保障校车安全。
驾驶人资格条件是否更严格
正方: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还不够严格,应更严格一些。如:将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“3年以上”改为“5年以上”;将年龄不超过60周岁改为不超过50周岁,并规定年龄下限,太年轻了不行等等。
反方: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太严,在很多农村地区实际上不可行。农村有A本(大客车驾驶证)的人本来就很少,再把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提得这么高,农村到哪里去找校车驾驶员?
是否享有优先权
正方: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通行优先权的规定,认为这是条例的“亮点”,对于保障未成年学生集体乘车的交通安全很有必要,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孩子、礼让校车的文明风尚。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执行保障措施。
反方:提出这些规定是效仿国外的,不符合我国国情。农村没有公交车道,也很少有交警执勤,这些优先权基本用不上。在城市则会加剧交通拥堵。
是否应派随车照管人员
正方: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学校应指派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的规定,认为学校指派的人员熟悉学生情况,可以有针对性地做好随车照管工作,也便于学校对这些人员进行统一管理、教育和培训,对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有利。
反方:不赞成都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,认为学校编制紧张,教师的工作压力本来就很大,在学生上学前和放学后还要兼做随车照管人员,难以承受,会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。
是否加重法律责任
正方: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法律责任还应进一步加重。
反方:不赞成大幅度加重法律责任,认为实际中的主要问题不是处罚不够重,而是监管不到位。
3年过渡期长还是短
征求意见稿规定,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,用于接送幼儿、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,可以根据省级政府的规定使用非专用校车。
正方:3年过渡期太长。建议将过渡期缩短为1至2年。
反方:认为3年过渡期偏短,很多地方3年内更换专用校车有困难,建议将过渡期延长到5年或更长。